依托于重庆移通学院瀛溪书院“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本周,“前瞻・法治行”校园模拟法庭第六期活动顺利举行。此次活动,是瀛溪书院“校地共建法治教育基地”落地见效的生动体现,也是书院将法治教育融入校园日常、贴近学生生活的创新实践。旨在通过沉浸式庭审体验,提升青年学子的规则意识、法治素养与逻辑表达能力,引导学生用法律思维解决校园矛盾让法治精神在青春的土壤中生根发芽。

案情简介:
本次模拟法庭以大学生宿舍饲养宠物引发的“生活安宁权”纠纷为案例,聚焦集体宿舍管理边界、宠物扰民侵权责任、室友矛盾理性化解等现实议题。案件模拟被告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饲养猫咪,长期噪音、异味、掉毛等问题严重影响原告正常休息与学习生活,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最终诉至“校园模拟法庭”。
庭审直击:
庭审现场各环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程序推进,学生分别扮演审判长、原被告、委托代理人、证人、法警等角色,完整呈现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调解结案等环节。
在法庭调查与举证质证阶段,原告方出示了宿舍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及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违规养宠并造成扰民事实;被告方申请同宿舍室友出庭作证,客观陈述宠物扰民的真实情况。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室友权益与个人爱好的平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焦点展开辩论。

法庭辩论环节,原告委托代理人指出,学生宿舍属于集体公共生活空间,学校明文禁止私养宠物,被告行为已然违规,其养宠产生的噪音、异味、毛发污染已实际侵害原告的“生活安宁权”。被告委托代理人则坦诚承认过错,表示被告初衷并非恶意扰民,只是考虑不周,愿意限期妥善安置宠物、全面清理宿舍卫生并诚恳道歉,恳请法庭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保全同窗情谊。


最终在审判长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承诺限期将宠物带离宿舍、全面清理宿舍卫生,并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审判长在宣判时强调,室友之间应互相体谅、换位思考,自觉遵守校规,共建和谐宿舍环境。整个庭审过程程序规范、辩论精彩、调解得当,充分展现了同学们良好的法律素养与逻辑思辨能力。


这起由宿舍饲养宠物引发的模拟纠纷,不仅是一场生动的普法课,更是一面映照权利与边界意识的镜子。这告诉我们:任何个人爱好与自由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共规则为前提。
学生宿舍属于集体公共生活空间,饲养宠物产生的噪音、异味、卫生问题,不仅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还侵犯了室友的生活安宁权与相邻权,虽未直接写入法典条文,却是《民法典》立法精神的直接体现。它源于对人格尊严和居住安宁的深层保护,是“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民法典》第1251条)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化。面对宿舍矛盾,应优先友好沟通、换位思考,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同时也提醒我们要树立规则意识与法治思维,自觉遵守校规与法律,在集体生活中相互尊重、彼此包容,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宿舍环境。
未来,瀛溪书院将继续以“前瞻力”为引领,把模拟法庭、以案释法、纠纷调解等沉浸式法治体验做深做实,引导学生从身边小事树立法治思维、严守规则底线、学会依法处事,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培养更多懂法守法、明辨是非、担当有为的新时代大学生,使书院成为法治精神传播的坚实阵地。

法条科普:
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撰稿|李南方、漆梦璐
拍摄|李南方
初审|韩雨彤
复审|田猛
终核|曹玉姣
瀛溪书院供稿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