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满概况

规章制度

《重庆移通学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志愿服务是高校共青团立德树人、实践育人的重要载体,是青年学生服务社会、成长进步的重要方式。为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功能,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者事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校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关于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高校共青团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指引》《高校志愿服务指标体系(试行)》和《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重庆移通学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专项支队(以下简称专项支),是指依托学校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以开展专项的志愿服务行动为目标的学生志愿者队伍。

第三条 专项支队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专项支队应立足于专业、专项特长,遵循自愿、公益原则,不以获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开展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专项支队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校团委负责专项支队的注册、登记及年审工作,收到申请成立专项支队的相关材料后,应于30日内作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项支队一般分为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文明实践、关爱少年儿童、为老服务、阳光助残、卫生健康、应急救援、社区治理与邻里守望、节水护水、文化传播与旅游服务、法律服务与禁毒教育及其他类。一个专项支队只能进行一类登记申请。专项支队的成立实行自主申请注册制度,在每学年9月规定时间内进行成立、变更、注销,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专项支队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项支队服务宗旨明确、积极向上,有以专项支队形式开展活动必要;

(二)专项支队由学校自愿从事志愿服务的在籍学生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三)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工作的基本素质或技能,具有领导力并遵守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且入学以来未受到学校的任何处分,中共党员、成绩优异者优先;

(四)所成立的专项支队须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规范的名称、管理制度和稳定的专项志愿服务阵地;

(五)专项支队须配备1名指导老师,1名或1名以上的学生负责人。

第七条 专项支队的成立应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递交《重庆移通学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成立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 专项支队的信息登记、备案事项等需要更换、变更,应及时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核准之日起方可生效。

第九条 专项支队若有以下情形之一,校团委将有权注销该队伍:

(一)未按照学校规章制定的内容进行专项支队活动,违背其成立初衷的专项支队或不完成校团委、各归口管理单位部署的相关工作,责令不改的;

(二)学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满6次或队员人均志愿服务时数不满20小时;

(三)志愿服务活动有损学校及学生形象;

(四)因发展或其他需要,与其他专项支队进行合并的;

(五)专项支队负责人与其成员在归口管理单位同意下,决定自愿注销的;

(六)主动要求注销或被校团委注销的专项支队,须提交《重庆移通学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注销申请表》,申请中必须阐明注销的理由和善后工作方案,并上报批准;注销的专项支队及有关负责人一年之内不能重新成立新队伍;

(七)其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专项支队不得开展任何 活动。已批准成立专项支队成员,未经专项支队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专项支队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支队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在籍学生。专项支队内部组织架构、相关人员设置由各专项支队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项支队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项支队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负责对专项支队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承担专项支队建设发展管理责任,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共青团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专项支队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除上述条件外,校团委可根据专项支队整体规划或发展改革需要,有权对专项支队进行整合或调整。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支队志愿服务活动主要由校内、校外两种类型构成,具体类别如下:

(一)校内志愿服务主要类别:文体活动及会务服务类、文明校园创建类、校园公益活动类以及其他符合志愿服务性质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校外志愿服务主要类别:阳光助残类、公共服务类、敬老助孤类、环境保护类、科普宣传类、文明督导类、支教助学类、法律服务与禁毒宣传类、大型赛会类以及其他符合志愿服务性质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专项支队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程序主要包括:

(一)专项支队应提前报备将要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经审核同意后,专项支队通过学校指定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发布志愿服务活动信息;

(三)通过志愿者自主报名、组织推荐、择优录取等方式招募志愿者;

(四)专项支队组织开展相关岗前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将志愿服务时长、积分等录入指定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

第十六条 专项支队开展志愿活动应通过指定志愿服务信息 化平台提交活动申请,由校团委负责审核,未经审核通过的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专项支队应当在志愿服务开始前对招募的志愿者 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并做好记录(培训单位、时间、人数等)备查。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专项支队志愿服务活动须在不影响、不妨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和各类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占用上课时间,特殊情况要请假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支队每月应至少开展日常活动1次,每学期 应至少开展精品活动1次。开展活动前须填写《重庆移通学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活动报备表》,经校团委批准、指导教师同意方可开展。

第二十条 专项支队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专项支队不得擅自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专项支队须建立宣传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服务队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专项支队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活动开展过程中,专项支队活动开展依托学校指定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进行活动发布和签到,校团委将对整个活动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认定,并将活动效果、活动人数、活动形式等列入学年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项支队建设监管评价做到3“1+1”,即“1个支队1个特色、1个支队1个项目、1个支队1种文化,保障专项支队的品牌化、特色化。队伍建设方面一支专项支队+一支体验队伍,其中专项支队主要负责运营管理,强化专业品质,体验队伍主方向为体验式成长,强化覆盖受众。

第二十四条 若有新的基地合作、项目共建等,需在对外交流(外出活动)前提交《重庆移通学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活动报备表》。

第二十五条 专项支队在规划、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要进行必要的风险预测和评估,并对志愿者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 各专项支队都必须严格执行例会制度,已登记注册的专项支队须间周召开 1 次工作会议;专项支队队长应定期参加校团委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必须在会议前完成请假手续,无故缺席2次工作会议,取消该专项支队学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专项支队须严格执行培训制度,校团委每学年组织各专项支队主要负责人进行志愿服务理论、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专项支队应加强队伍内部培训,全学年举办不少于2次学生团队内部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专项支队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权在校园内外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二)有权监督校团委针对专项支队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规定的权利等。

第二十九条 专项支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接受校团委指导与监督,遵守专项支队建设管理办法;

(三)制定团队发展规划,做好团队建设、项目建设及文化建设;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积极组织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积极有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志愿服务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

(五)举办相关活动需报对应指导老师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如需更改活动计划,须提前24个小时申报批准;

(六)开展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活动质量,杜绝弄虚作假,提高专项支队活动质量;

(七)其他义务等。

第五章 时长、积分认定

第三十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志愿服务时长、积分通过学校指定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进行记录。专项支队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长、积分以经校团委、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学校指定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长、积分为准。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一天内志愿服务时长上限为8小时。如遇大型活动服务时长超过上限的,应根据活动实际开展情况提交证明材料,经校团委、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正式活动前的准备与彩排以及岗前培训等一般不计入志愿服务时长。活动路程所花时间记录活动时长,采用折中志愿服务时长的方式认定(例: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往返路程所用时间为两小时,则路程所换算的志愿服务时长为 1小时,积分为3分)路程时间以30分钟为界限,单程路程所花时间的大于等于30分钟,记录服务时长,低于30分钟则不计入时长,出行方式不限且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需大于等于1小时方可认定。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补录志愿服务时长一律采取担保书的形式,不得以关联活动形式进行补录。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专项支队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谋划部署。校党委统一领导专项支队工作,定期听取专项支队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明确分管共青团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专项支队工作,学校人事相关负责同志要参与专项支队指导教师选聘考核、学校团委相关负责同志要参与专项支队学生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统筹领导,校团委具体牵头负责,各专项支队归口单位承担志愿服务工作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专项支队的具体指导,成立专项支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专项支队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专项支队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三十六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专项支队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专项支队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队伍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鼓励专项支队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支持专项支队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分别在月末、学期末、学年末对各专项支队进行考核,分别评选出月度优秀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学期优秀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学年优秀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专项支队成员,由业务指导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考核评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项支队申报优秀专项支队需按要求填写《重庆移通学院优秀志愿团体申报表》,不填或未按要求填写者,视为放弃。

第四十条 优秀专项支队相关评优参照专项支队评选细则进行考核评选,对于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专项支队,由校团委进行注销。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基层扶持志愿服务专项支队、重点扶持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学年优秀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并给予相应激励。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专项支队。各专项支队的章程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

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