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关心帮助因突发事件遇有危难和经济上有特别困难的在校师生,经学校研究,设立重庆移通学院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
第二条 爱心基金是在学校支持、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的捐助下,建立的公益性、互助性、临时性救助资金。
第三条 为广泛筹集爱心基金,规范爱心基金的管理、使用,强化监督,做好在校困难师生的救助工作,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爱心基金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主要来源是:开展师生募捐活动,筹集资金、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第五条 爱心基金救助对象:重庆移通学院在校困难师生。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救助的在校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无经济来源;
2.家庭突然遭受重大灾害造成经济严重困难;
3.本人或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意外伤害而无力救治。且道德品质优良,能独立完成学业;自立自强,在各方面综合表现优异。
(二)申请救助的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或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意外伤害而无力救治;
2.家庭突然遭受重大灾害造成经济严重困难。且爱岗敬业,自立自强,在各方面积极向上综合表现优异。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生,基金会不予资助:
1.有个人生活铺张浪费或存在其他严重品行者;
2.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突发意外事故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3.在工作、学习方面不求上进,个人受到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记录者;
4.在工作、生活中有其他消极负面影响者。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筹集各种赞助、捐助;管理基金;接受申请、决定基金的使用。下设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处理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爱心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爱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审批手续。
第九条 爱心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查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爱心基金的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的在校学生,需本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填写《爱心基金申请表》,由学生处审核,签署意见,报送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救助的在校老师,需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爱心基金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工会审核,报送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审核: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申请书中应就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以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如实说明。审核属实后提出救助方案。
(三)审批: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救助方案;
(四)使用: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接受爱心基金资助的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基金管委将此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 爱心基金的救助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在校师生,实行一次性救助方式,原则上每人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由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商榷批示。如有特殊困难仍需进一步资助的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募捐,所募捐款项全部用于资助该对象解决困难。
第十二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要根据爱心基金的筹备数额及在救助时间内危难师生的申请数量和困难程度,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研究确定当年度的爱心基金救助标准和方案。
第十三条 本基金不用于在校师生的一般性生活困难援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讨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