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发挥教师在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中的思想引领和业务指导作用,推动学生社团和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科学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共青团中央《高校共青团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指引》文件精神和《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和《重庆移通学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及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教师,是指根据我校学生成长成才需要,指导对应学生团队开展各类活动、保障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良性发展的教师,负责对相关学生团队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指导。
第二章 聘任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活动设计相关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学生工作。
3.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指导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的建设发展任务,并能积极参与相关学生团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4.愿意接受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其他学生社团及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教师中共党员优先。
第四条 指导教师聘任程序
1.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团委具体组织实施。经聘用的指导教师应填写《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或《重庆移通学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在校团委备案。
2.指导教师聘用经过“公开选聘、自主报名、组织推荐、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任期为1年(其中试用期1个月),任满考核合格可以续任。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学年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3.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均须配备1名指导教师,专业性较强的学生社团可视情况增配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教师至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或志愿服务专项支队。
4.指导教师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可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校团委提出解聘申请,并按本办法重新聘任。对于不履行职责或所指导学生团队成员广泛要求更换的指导老师,由校团委介入调查,情况属实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学生思想引领,积极引导学生团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并积极运用于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工作发展中。
3.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及校团委具体安排,指导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的体系搭建和文化建设,制定所指导学生团队发展规划。
4.负责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规范团队管理,审核、指导开展学生活动,按时参加所指导学生团队内部和学校集体的工作会议。
5.全学年举办不少于2次学生团队内部业务技能培训,强化学生团队专业能力,指导做好骨干成员的选拔和学生团队换届工作。
6.围绕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特色与定位,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全学年直接参与所指导学生团队各项活动不少于8次。
7.指导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做好“一社一品”“一支一项”工作,学年内形成不少于1项成熟运行的品牌活动或项目。
8.定期对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工作成效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学生团队建设、活动开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优化方案并推进整改。
9.负责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的实践平台搭建,积极引荐合作资源,推进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影响力提升。
10.其他具体工作要求以《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和《重庆移通学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准。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优
第六条 指导教师工作考核
1.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教师的统筹管理由校团委主要负责;每学年进行工作考核,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志愿服务专项支队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从日常工作量完成情况、定标评级结果和学生评价三方面,对指导教师进行相关评议,确定考核结果。
2.指导教师按考核分数进行定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为优秀:
(1)所指导的学生团队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集体表彰;
(2)所指导的学生团队涌现突出先进事迹且受到省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不合格:
(1)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团队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
(2)指导教师受到学校相关处分;
(3)每学年组织召开所指导学生团队全体成员大会不足2次;
(4)指导教师每学年参加学生团队活动少于8次;
(5)所指导学生团队连续2个月月度考核排名在末位10%;
(6)指导教师在学年评优中学生满意度测评低于 85%。
5.指导教师工作津贴每学年发放一次。根据考核结果,为考核合格的学生社团和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教师分别发放800元、500元工作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不予发放工作津贴。
6.考核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再担任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教师,相关学生团队按照本办法重新聘任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评优
1.在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下,按20%的比例分别确定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优秀指导教师的评优名额,并按5%、15%的比例设置两档奖金额,奖金分别为5000元、3000元。指导教师津贴和奖金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2.指导教师评优工作采取自主申报、量化考核、答辩展示、学生满意度评价、全校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评优名单。
第八条 学校各特色教育单位成立、指导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按要求统一在校团委备案,其工作量按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量规定执行,不享受本办法所列工作津贴和年度评优。
第九条 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老师工作量由人力资源处进行核算认定,相关津贴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已印发的有关学生社团、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