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校学生社团科学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学生社团按照自愿、自主、自发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第二课堂中的作用,通过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学生大学生活服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及年审工作,收到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相关材料后,应于30日内作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创新创业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一个学生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登记申请。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社团宗旨明确、积极向上,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必要;
(二)有20名及其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名称应与其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四)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学院、书院、特色教育单位或校内其他教学单位;
(五)有至少1名学校在籍在册教职工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六)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学生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学生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有专属的社旗、社徽等学生社团标志。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学生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学年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学年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审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学生社团需在 3—6 个月内完成整改,其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类型相似学生社团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的;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九)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学生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长期以挂靠单位或指导单位名义开展日常活动及工作的;
(十一)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十二)长期未举办相关社团活动,活力较低的;
(十三)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拒绝接受校团委管理,私自开展违反社团活动条例的;
(十四)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或9月,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校团委对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学生社团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以承接校外资源平台为目的项目或需合作推进的项目申请创办的学生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经校团委审批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在籍学生。学生社团内部组织架构、相关人员设置由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通过。
第十四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管理责任,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分管共青团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学生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十六条 除上述条件外,校团委可根据学生社团整体规划或发展改革需要,有权对学生社团进行整合或调整。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学生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九条 配齐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校团委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其中试用期1个月。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校团委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并将指导老师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养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定、评优评奖中给予政策支持,指导老师执行学年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架构,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疑,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有权反映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学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每学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学生社团工作报告,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学生社团章程,监督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学生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领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学生社团发展服务,为学生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学生社团工作的实践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权按照章程,以学生社团为单位,在校园内外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
(二)有权监督校团委针对学生社团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校团委指导与监督,遵守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三)积极有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
(四)举办相关活动需报对应指导老师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如需更改活动计划,须提前24小时申报批准;
(五)开展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活动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真正做到从学生兴趣出发,提高学生社团活动质量;
(六)每月最少开展 1 次日常活动,每学年开展不少于1次特色品牌活动;
(七)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上进,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能合理安排学习与工作时间;
(三)热爱学生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我,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五)作风民主,团结同学,自觉接受监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具备学生社团发展的相关专业素养,以及一定的学生社团活动开展能力,亲身参与组织相关学生社团内部团队建设,共同完善学生社团定向发展;
(七)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学生社团社长,学生社团可根据学生社团规模和相关要求,原则上设置正社长1名,社团成员较多的学生社团可增设副社长2名,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任期为1年,原则上为每年六月进行换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换任选举,应向校团委申请,在规定时间以外,未经批准产生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概不予以承认。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学生社团职务的、对学生社团被宣布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考核激励
第三十三条 学年末,评选品牌学生社团、优秀社长以及优秀指导老师等奖项,以此激励学生社团不断发展,考核标准详情参考《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社团考核表》。
第三十四条 优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按要求填写《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工作考核表》。具体评选办法按照《重庆移通学院学生社团及志愿服务专项支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明确分管共青团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学校人事相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学校团委相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校团委具体牵头负责,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等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学生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三十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于学生社团专业化发展,学校推进学生社团A 类、B类管理体系,实现学生社团的分类指导和管理。两类学生社团明确其性质和定位,由校团委进行统筹及监督。A 类学生社团由校团委遴选与管理,注重特色化发展。B类学生社团以学科专业性较强的学生社团为主,注重品牌化发展,由相应单位或学院、书院直接指导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的章程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