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下午四点,瀛溪书院第五期“前瞻・法治行”校园模拟法庭活动如期举行,一场聚焦大学生网络言论边界的名誉权纠纷案正式“开庭”。本次活动特别邀请了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相晓璐、李裕林莅临书院指导,同时,也邀请到重庆移通学院大数据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e”心禁毒志愿服务专项支队的成员们全程参与观摩。学生分别扮演审判长、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等角色,完整还原庭审现场,既充分发挥瀛溪书院作为“校地共建法治教育基地”的实践育人功能,推动司法资源与校园法治教育深度融合,也让在场学生“零距离”感受法律的严谨与温度。

案情简介:
本期校园模拟法庭选取大学生日常交往中具有代表性的“名誉权侵权”案例,聚焦大学生网络言论边界问题。被告因怀疑原告在背后传播不实言论,于是在微信朋友圈和班级群发布多条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对方照片,导致原告遭受同学议论、心理压力,遂诉上“瀛溪书院模拟法庭”。此案件聚焦“网络言论边界”“同学矛盾化解”“名誉权保护”等学生高度关注的话题,兼具普法价值与现实教育意义。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各环节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程序推进,学生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法警等角色,完整呈现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调解结案等全流程环节。
在法庭调查与举证质证阶段,双方围绕事实经过、证据效力、损害影响逐一陈述、充分质证,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厘清案件细节。原告方出示了朋友圈截图、同学询问记录等证据,证明言论已公开传播并造成负面影响。被告方承认发布言论,但辩称“事出有因”且发布一小时后已删除。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精神赔偿是否合理”展开激烈交锋。
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委托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围绕网络言论尺度、名誉权侵权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焦点展开论述,展现出良好的逻辑思维与表达能力。原告委托代理人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条款,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班级群等半公开平台上的侮辱性言论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被告代理人则回应:“同学间矛盾应优先沟通化解,而非直接诉诸法庭”。
经过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进入调解程序。双方均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诚恳道歉,原告接受道歉并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诚恳致歉,并承诺在指定平台公开澄清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原告予以谅解,放弃相关赔偿诉求。这一结局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更传递了“以和为贵”的纠纷解决智慧。
扮演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袁铭泽同学感慨道:“通过这次扮演委托代理人,我体会到一句不当言论可能给他人带来多大伤害,也明白了维权需要靠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情绪”。




法官点评:
庭审结束后,来自綦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相晓璐和李裕林对整场模拟庭审进行了点评指导。两位法官充分肯定了本次模拟法庭活动的整体效果,称赞同学们精神面貌饱满、仪态端正、态度认真,整个庭审流程严谨规范、环节完整、节奏有序,充分展现了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与临场表现。相晓璐法官提到,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公开性、主观过错、社会评级降低和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发布侮辱性言论属于违法行为,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原告遭受同学议论、心理压力大属于损害后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比较明显。李裕林法官也说到,他人私下沟通的关于自己的言论,这属于正常的人际评价,如果听到不好的言论时,不应该以暴制暴、公开挂人,正确的做法是当面沟通、请老师或辅导员调解,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她引导在场学生,网络发言同样需要遵守法律底线,同学间误会应通过理性沟通解决,朋友圈不是情绪的垃圾场,再大的误会,也值得一次面对面的沟通。




校园名誉权纠纷案判决文书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告诉我们,网络社交工具让言论传播更快、影响更广,同学们在表达情绪时一定要守住“不侮辱、不诽谤、不曝光隐私”这三条底线。同时,遇到权益受损时,要学会理性搜集证据、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只有真正将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律才能成为每一位青年学子成长路上最坚实的“护身符”。
未来,瀛溪书院将依托“校地共建法治教育基地”,持续深化与綦江区人民法院的合作联动,常态化开展“对话100位法律人”“法律主题辩论赛”“法院庭审旁听”“法律剧本杀”等系列普法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沉浸式体验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法治素养与规则意识,将法治精神融入日常行为与成长发展,培养兼具人文情怀、法治素养与责任担当的新时代青年。
【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稿|李南方、漆梦璐
拍摄|汤思意、赵乙淋
初审|韩雨彤
复审|田猛
终核|曹玉姣
瀛溪书院供稿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